学生考勤制度
发布时间:[2010-10-28]   被阅览次数:2325   来源:

 一.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(上课、自习、社会实践、班会、集会、课外活动等)如不能到校时,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(公假持有关部门证明,事假持家长证明,病假需有关医院或校医务室证明)。没有充分理由不得补假,补假时间不得超过三天。
    二.请假一天之内由班主任批准,三天之内由年级组长批准,五天之内由年级组长上报德育处批准,十天以上由主管校长批准。批准后在班级考勤表上登记,交德育处备案。
    三.关于迟到、早退、旷课的规定
    1.迟到:上午早自习预备铃响后未进校门、下午第一节课预备铃响后未进校门、每节课预备铃响后未进入教室或学校规定活动时间未到场者,均作迟到论处。
    2.早退:下课铃响之前离开教室,未放学而提前离校,均作早退论处。
    3.旷课:迟到、早退累计三次视作旷课一节;若因有病有事需离校,但未经班主任同意,未持离校登记表而擅自离校,作旷课论处;凡不符合病事假手续的也作旷课处理。
    4.旷课一节者由班主任批评教育,旷课二节者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共同教育,旷课三节者由年级组长在全年级进行公开批评,旷课四节以上者由德育处批评教育,并提出口头警告。旷课十八节以上者按《严重违纪处罚条例》处理。(以上旷课均以一学期内累计数,每天按六节折算)
    5.各班要严格学生考勤制度(由班长负责),班主任要督促检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