校产管理制度
发布时间:[2010-10-28]   被阅览次数:1813   来源:

 1.校内所有校舍、校产均属国有资产。全体师生有爱护、保护公共财产的义务,要保持校园的安全、整齐、清洁。
    2.全校的教室、场地、教学设备等管理权属总务处,未经校长同意,任何人无权外借。经校长同意外借的教室、场地,借用者须按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用。
    3.各处室应妥善保管好本部门的财物、设施、办公用品。如有损坏,查明原因,由总务处负责处理、维修。
    4.校内各办公室、公房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堆放私人财物和其它大件物品,平时节假日不得随便容留他人过夜(特殊情况要报校办公室同意)。
    5.校内一切公房属学校所有,任何人不得强行占用。不得在校内建造私房或其它建筑物。
    6.校内各处水、电、暖设施,未经总务处同意,任何人不得变更、拆除。对个人借用的所有学校财物,要妥善保管,备加爱护,一旦离校或学校需要应及时归还。
    7.校园安全必须引起人人(包括家属小孩子)重视,不得在校内任何地方(包括住宅楼)玩火,否则,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。
    8.凡调离、退休人员必须交还学校一切财产(包括办公桌椅)方可办理手续,不得以任何借口占有或变相占有学校财物。
    9.住在校内的职工,凡购买的住房,个人装修不准破坏房屋结构和学校总体规划,不存在承租关系,应根据学校规划的需要,绝对服从学校的安排。
    10.住房的调整、分配,按学校制定的分房条例执行。租住的房屋按国家房改有关文件执行。公房出售按国家房改政策执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