陕西省西安中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[2014-04-28]   被阅览次数:1429   来源:信息中心

第一章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管理,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,根据《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》(国管财字「200032号)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: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,合理配备,厉行节约,并有效使用固定资产,提高其使用效益,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。

第三条 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:产权的登记、界定、变动和纠纷的调处;资产的购置、调配、使用、评估、处置、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。

第四条  固定资产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、统一领导、分级、分类归口管理。责任到人和物尽其用的原则。

第二章  管理体制与责任分工

第五条 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后,年级(处室)两级管理体制。各分类的管理处室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权,财务处负责管理全校固定资产。

第六条  固定资产按分类归口管理

(一)后勤保卫处:负责对全校电化教学设备,多媒体设备,所有计算机进行管理;负责对全校的土地、植物、房屋、建筑物、生活服务设施、水电、机电设备、一般设备及家具等进行管理;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占用的各类资产进行监督管理;负责安防、消防设备及器材的管理。

(二)教学处:负责对教学实验室设备、仪器进行管理;负责对体育设备、器材及田径场进行管理,天文、天象馆设备进行管理;负责全校图书馆资料及非印刷品、电子出版物资料进行管理。

(三)信息中心:校园网络、电视台设备等的管理。

(四)教科研室:负责对全校专利权、著作权、版权、科研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。

(五)学校办公室:负责校名、校牌、校誉的管理与保护,以及捐赠物品的管理。

各管理处室负责其归口管理的固定资产实物总帐管理;各分类归口管理处室,每半年向财务处报送固定实物总帐的增减报表,财务处每年核对固定资产资金总帐。

第七条 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处室的主要职责是:

(一)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学校的实际,制定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,并负责组织实施;

(二)组织全校有关固定资产合理配置方案的论证及招标、采购、验收工作;

(三)负责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、建帐、建卡以及帐、物、卡管理;

(四)根据使用处室的申请,组织固定资产的评估、报损、报废的技术鉴定,提出处理建议;

(五)负责固定资产的清查、登记、维护以及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。

第八条  各年级组、处室等二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:

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学校的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;

(二)落实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制度,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;

(三)负责落实本处室固定资产配置、购置方案,参与可行性论证及招标、采购工作,并负责验收;

(四)建立有关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和固定资产使用卡片;

(五)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;

(六)负责按时上报本处室各类固定资产统计报表,完成学校安排的有关工作任务。

第九条  二级管理部门对本处室固定资产负有全面的管理责任,应设兼职人员承担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。各处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,工作调动时要有严格的交接手续。

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

第十条 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:

(一)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,单位价值在500元(含500元)以上,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;

(二)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,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(价值在5000元以上),按固定资产管理;

(三)单位价值在200元(含200元)以上,低于500元,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,视为低值物品,管理上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;

(四)单位价值800元(含800元)以上的软件;

(五)办公家具无论价值多少都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。

第十一条  固定资产分六大类:房屋及建筑物、专用设备、一般设备、文物和陈列品、图书、其他固定资产。

(一)房屋及建筑物:指房屋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。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、办公用房、生产经营用房、教职工及学生生活用房、仓库、食堂及锅炉用房等;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、围墙、水塔、雕塑等;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信和输电线路、上下水和暖气管道等。

(二)专用设备: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业用途的设备。包括各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(含自制)、机电设备、医疗设备及文体设备等。

(三)一般设备:指办公和业务的通用设备。包括交通工具、通讯工具和家具等。

(四)文物和陈列品:指历史文物、动植物标本,矿、化石标本以及珍藏品等。

(五)图书:指图书馆、阅览室、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。

(六)其他固定资产: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。

固定资产明细分为十二类:

1)土地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)房屋建筑物         3)通用设备

4) 专用设备          5)交通运输设备       6)电气设备

7) 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(8)仪器仪表及量具     9)文艺体育设备

10)图书文物及陈列品  11)家具用具及其他    12)无形资产

第十二条  凡使用学校经费(含计划外、科研、自筹、捐赠等)获得的固定资产,均要统一入帐,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。

第四章  固定资产增加、变动与处置

第十三条  固定资产的增加应列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,根据学校的设置情况,按照教学、科研、行政办公、生活服务等方面的实际需要,全面规划,保证重点,资源共享,避免重复购置。

第十四条  固定资产的增加计划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审批程序,由使用处室提出购置或建设方案,经费和项目主管处室按程序进行报批。

第十五条  固定资产的增加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《陕西省高等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》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。所有的购置项目严格履行审批程序,加大执行过程中的监督、监察力度,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。

第十六条  通过购置、调入、自制、接受捐赠或通过建设完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,应按各类资产验收的规定程序组织验收,到财务处办理编号、登帐、建卡、报帐手续。

第十七条 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与办法:

(一)购入、调入的固定资产,按实际支付的买价、调拨价以及运杂费、保险费、安装调试费、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帐;

(二)自行建造或自行研制的固定资产,按建造或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全部支出费用入帐;

(三)在原有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,按改建、扩建发生的支出,减去改建、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,增记固定资产帐;

(四)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维修费用(零配件费用)不计入原价;

(五)无价调拨设备,不能查明原价值时,估价入帐;

(六)进口仪器设备,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,其中产生的运杂费、关税、手续费均计价入帐;批量进口仪器设备产生的运杂费、关税、手续费以及仪器设备价值按比例分摊计价入帐;

(七)国内外赠送的固定资产,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根据中介机构评估提供的有关凭证入帐,接受捐赠过程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;

(八)通过评估盘盈的固定资产,按照评估完全价值入帐;

(九)文物和陈列品等固定资产,各处室按等级、分类登记实物帐。

(十)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,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。

第十八条  购置固定资产的变动(调出、变卖、盘亏、报废、丢失损坏)都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,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报废、调出、变卖或私分,其产权归学校所有。

第五章  固定资产管理

第十九条  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法律、法规,按规定进行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评估,及时整改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。

第二十条  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购置、验收、使用、保管、维修保养等管理制度,规范固定资产的全过程管理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第二十一条  建立固定资产帐目管理制度。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处室,按教学、科研、办公等分类做好建帐、建卡工作,做好一级帐卡与各处室二级帐、卡完全相符。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要建立明细帐,做到按物登卡、凭卡记帐,准确记录所管范围的固定资产的数量、价值、增减变化情况,做到帐、物、卡完全相符。

第二十二条  实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岗位责任制。各固定资产管理处室要认真履行资产管理职责,对资产进行及时维护和保养,保持其良好的使用性能和财产的完整性,经常检查其使用情况,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。

第二十三条  建立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制度。各处室要按照固定资产购置原则和程序进行配置。对配置给个人的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;固定资产的借用要办理审批和借用手续;教职工调离、退休时须办理固定资产清理移交手续。

第二十四条  各处室要定期进行固定资产的核对、清查工作,并将所管范围的资产数量、价值、增减变动情况报归口管理处室。

第二十五条  陈列品等固定资产,各处室按等级、分类建立实物明细帐管理,主管处室按实物等级、分类备案管理。

第二十六条  固定资产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范,按程序进行,违反程序或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或损坏的,按有关规定应予以相应赔偿。

第二十七条  做好固定资产校内共享、开放使用工作,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。

第二十八条  在保证教学、科研和生活秩序的原则下,经学校同意,可以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和设施开展社会有偿服务,取得的收入一律交财务处,实行“收支两条线”管理,按有关规定做好收入分配。

第六章  附则

第二十九条 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条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